本站统计了下近两年sx经济犯罪的明星代言涉案事件,比如湖南某电台主持人杜海涛代言:
杜海涛拍视频称投资“网利宝”躺着也赚钱,自己从小看杜海涛的节目,相信其代言了“网利宝”,便在投资了4.6万余元。杜海涛也因此被 “网利宝”投资者穆某起诉了。目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已立案受理此案。
湖南卫视著名主持人汪涵,其所代言的P2P产品疑似暴雷,导致37万人被骗230个亿。其他类似的案件:“九球天后”潘晓婷因代言“中晋系”理财产品被起诉、这是明星代言的一角,其他网络舆论曝光的还有:黄晓明、范冰冰、刘晓庆、郎朗、赵雅芝、蔡少芬、王宝强、唐国强、张铁林等诸多家喻户晓的明星,都曾因其代言的P2P平台事发而身陷舆论风波,等等吧。。。。
这意味着,明星接广告拿钱不用负责人的好日子很快就要到头了,收取高昂代言费的明星可能要承担向受害者赔偿的责任。
关于明星代言或参与涉案项目,我们听一听北京金融调节中心对记者作出的相关解释:见本人第二页:
谷尚蔚因为参拍主演的十三猎杀、守护神之绝境营救,及非主演真假美猴王之大圣无双,被投资人因为在与销售沟通过程中被介绍谷尚蔚与姜伊涵是夫妻、北京文化董事长宋歌与姜伊涵亲戚关系,要重金打造功夫明星谷尚蔚,导致这位山东东营的投资人错误认识,签约认购了谷尚蔚参拍的影片,也同样是山东东营的警方刑事立案侦查,立案文件:http://www.fanzhaba.com/308.html
谷尚蔚先生在本次立案的刑事案件中,涉案的电影项目,出品公司流出出的海报,不仅有谷尚蔚的封面图,更参与了主演及非主演,众多投资人冲着销售介绍(后来知晓: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微信也是虚假身份)的:谷尚蔚、姜伊涵、宋歌的密切关系,信任销售所夸大的预期收益导致了投资。该杀Z盘式的销售方式,有部分投资人的合同签署于谷尚蔚先生担任中视尚影法人期间,其所潜在的风险,除了本文涉及的海报代言、影片参拍外,也被投资人以法人责任同姜伊涵、谷尚蔚报案给北京公安。
在案件未侦破之前,谷尚蔚先生有sx诈骗嫌疑,我们敦促谷尚蔚先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作为一位近40岁的三线明星、京温商会文化联合会会长身份,能够像其他明星主持人一样,站在社会角度,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同时弥补对合作方审核失误之责,积极主动与合作方:万唯影业、万唯文化、中视尚影、万HY影、拿到提成的销售们做积极沟通,为被诈骗的社会老百姓退还投资款。这对您在娱乐行业树立形象将带来积极作用!
近日,知名艺人杜海涛被“网利宝”受害者告上了法庭!近年来,明星代言产品“翻车”事件已经屡见不鲜。那么,代言产品“翻车”,明星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主持人杜海涛遭起诉
2018年,湖南卫视主持人杜海涛曾为“网利宝”拍摄数段视频广告,后该产品爆雷,杜海涛也因此被 “网利宝”投资者穆某起诉了。目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已立案受理此案。
穆某认为:自己是在观看杜海涛代言的广告后,出于对杜海涛的信任及广告宣扬的观点,以投资“网利宝”的形式出资了46381.8元。2019年6月,“网利宝”网站关闭不能提现。相关广告中“工资就存网利宝、投资网利宝躺着也赚钱、安心又省心、老夫躺着赚钱、投资就用网利宝、我推荐网利宝”等广告语,sx违反《广告法》相关法规,存在用让人误解的内容来欺骗、误导消费者,杜海涛不仅没有提示风险,还明确“网利宝”是安全的,且杜海涛未履行充分的审查义务,杜海涛应与广告者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杜海涛赔偿他的损失4.6万余元。
随后,杜海涛工作室发布声明,表示己方曾在2018年通过广告代理商进行拍摄中插广告的短期合作,未直接签过代言合同,如今合作早已结束,也未再发布过此产品信息。2019年获悉产品出现问题之后及时了解情况,现已由有关部门正在依法处理中。
北京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布公告,明星或被依法追责
1月29日,北京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布《P2P网贷机构广告代言人配合落实风险化解责任的公告》,公告称由于某些不正规的p2p网贷机构通过一些非法金融产品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造成这样的结果,为机构代言的明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是他们利用自己的人气以及民众的信任为这些机构吸引老百姓投资,所以公告中让曾经代言过或者现在正在为p2p机构代言的明 星们到该中心说明情况,配合开展网贷平台的清退工作,逾期未到的代言人则会被依法追责!
这次北京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机构表明代言人需要承担责任,网友们直呼大快人心,就应该这样!他们早就应该为自己代言的产品负责了,之前拿到巨额代言费,现在出了问题,不应该仅仅道个歉这么简单。但是公告中表明只需要明星配合平台清退工作,并未涉及处罚赔偿问题,说到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法律中究竟对此事是如何界定的呢?明星们究竟有没有违法?
代言产品“翻车”明星要赔偿吗?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即明星承担民事责任要满足三方面:一是明星代言人对其代言的产品有没有认真审查或者明星明知代言的广告是虚假广告还为其代言;二是存在侵害事实,消费者使用明星代言的产品后对自身或财产造成损失;三是消费者遭受的损失与明星代言这一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上海市二中院审判的一则案例中(案号:(2020)沪02民终3552号),就为p2p暴雷代言人是否要向投资者赔偿提供了答案。“九球天后”潘晓婷因代言的“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暴雷被投资者投诉。2020年8月,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未支持投资者赵某的诉讼请求。上海市二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责任者为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仅凭赵某提供的广告视频,难以直接认定潘晓婷对涉案广告为虚假广告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
在行政责任方面,广告法规定,当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能再代言。
在刑事责任方面,广告代言人如果存在“明知”的情形,则可能会成为相应犯罪的共犯。不过,如果明星不知道广告虚假、不清楚公司产品瑕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不过“明知是虚假广告还为其代言”这一事实极难举证,这也是至今为止还没有明星因虚假宣传被追究过法律责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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