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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9年04月13日 14:26:18 | 作者 :老马 | 分类 : 影视政策 | 浏览:878 | 评论:0

广电总局logo.jpeg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含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是指广播电视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包括大数据统计资料)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并按照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 原则,建立、完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

单位相关人员依据职责承担如下责任: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担第一责任;

(二)单位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担主要责任;

(三)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担直接责任。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三)扣压、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强令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五)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数据的;

(七)阻挠、威胁和抗拒统计检查的;

(八)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密规定的;

(十)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对调查对象造成损害的。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1日。

稿件来源: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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