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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尚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张影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1年01月27日 09:50:41 | 作者 :老马 | 分类 : 电影投资 | 浏览:478 |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3民终11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视尚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北京景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虹杰,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影,*,1984年1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波,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中视尚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尚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9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视尚影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被上诉人张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中视尚影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依法驳回张影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张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电影联合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的性质应为单纯的电影投资合同,即张影系以投资获取收益为主要目的,其是通过签订《投资协议》的形式投资电影《守护神》,目的就是取得该影片收益的分配权,亦是张影最为重要的合同目的。《投资协议》中涉及电影《守护神》的拍摄、制作及宣发等的相关合同条款,实质上才是中视尚影公司在《投资协议》中的主合同义务,即核心义务。张影合同目的实现的前提是《守护神》在院线完成上映。二、张影的举证情况不足以证明中视尚影公司存在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投资协议》中,并无任何关于中视尚影公司有义务要在合理期限内给张影办理入伙手续的约定,且双方法律关系亦非合伙。2.涉案影片进度晚于预期,系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3.张影的投资收益权益占比为1%,张影所持《投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同时,张影提交的在与中视尚影公司客服人员于2020年3月12日的电话录音中,张影亦主动提及了其投资收益权益占比为1%。4.中视尚影公司与北京万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唯影业)不存在人格、业务等混同情形。三、程序上,张影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一审法院未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张影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中视尚影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中视尚影公司未能保持作为监管主体的独立性,未能履行《投资协议》约定的成本监管、进度控制、品质控制义务,并且存在侵占投资款之事实,该等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张影的合法财产权益,张影的投资目的已经难以实现。一、中视尚影公司未能保持监管人的独立性,未能履行约定的监管义务,侵占张影投资款,属于严重侵害张影合法权益的违约行为。(一)中视尚影公司隐瞒与项目承制方万唯影业公司存在的人员混同、业务混同、经营场所混同的事实,中视尚影公司无法保持独立性,无法独立、诚信地履行监管义务。(二)中视尚影公司怠于履行成本控制、品质控制、进度控制等监管义务,严重违约。(三)中视尚影公司自认项目"转让溢价"的合理性,恶意侵占投资人的投资款,严重损害张影合法权益。(四)中视尚影公司对于关涉投资风险、投资安全之重要事实,告知虚假事实,危及投资安全。1.中视尚影公司存在向不特定投资人筹JZ金的行为。2.中视尚影公司故意告知项目承制方系北京文化子公司参与项目之虚假事实。二、中视尚影公司的违约行为将会侵害张影的合法财产权益,并导致张影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1.张影的合同目的在于通过投资电影项目而实现投资的保值增值。2.中视尚影公司无合同依据而占有"转让溢价"的违约行为将导致投资人的投资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本无从保证投资款的安全。3.中视尚影公司违背信义义务,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管义务,将会使得张影保值增值的投资目的落空。4.中视尚影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资项目的重大法律风险,但恶意隐瞒,张影投资款处于较大风险之中。

张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电影〈守护神〉联合投资协议》于2020年4月1日解除;2.判令中视尚影公司返还投资本金20万元;3.判令中视尚影公司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判令中视尚影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31日,中视尚影公司(合同甲方)与张影(合同乙方)签订《投资协议》,约定:鉴于甲方是电影《守护神》的联合出品方,拥有《守护神》的投资和收益权,乙方拟参与该项目投资,乙方在对电影《守护神》项目进度和风险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自愿就甲方所持部分份额进行权益转让,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电影片名《守护神》(暂定);电影《守护神》总投资预算为1.6亿元;甲方作为《守护神》的联合出品方,全权负责电影《守护神》的项目投资份额的监管和运营,项目总投资的增加不影响乙方的投资款数额及乙方享有的净收益权分配比例;甲方负责电影《守护神》的招商及赞助的统筹工作,乙方仅作为《守护神》的权益投资方,不负责《守护神》的招商及赞助工作等其他工作;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收到乙方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的全部项目投资款之日起,乙方正式成为电影《守护神》项目联合投资人,享受相关影片票房分红权;甲方作为《守护神》的联合出品方,全权负责电影《守护神》的项目工作,并负责维护乙方的权益及利益;乙方为本电影项目联合投资人,承诺不干涉本电影艺术创作及其他一切事宜;乙方为院线电影《守护神》的项目联合投资人,享有乙方投资份额的收益,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项20万元后,即享有该项目净收益权比例(空白)%;院线电影《守护神》的票房总收入将在院线票房向甲方全部款项结清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甲方将票房纯利润按乙方净收益权比例转入乙方指定账户,非票房收益在产生收益以后的一个月内,由出品方按上述约定比例转入乙方项目指定账户;院线电影《守护神》的票房及非票房利润收入需按照本协议的净收益权比例严格执行分配,相应财务制度转由权威第三方财务机构进行分配,任何一方不得出现隐瞒、删改或拒绝分配利润的行为,否则需赔偿另外一方相应的经济损失;甲方作为联合出品方负责保证和监督电影《守护神》的制作、生产周期安排及艺术质量,确保《守护神》按预算完成制作及发行;制片计划:剧本研讨会2018年5月,剧本创作2018年6月-11月,筹备期2018年12月-2019年2月,拍摄期2019年3月-2019年12月,影片播出2020年2月(以上时间为拟定,最终以上线时间为准);电影《守护神》总投入金额为暂定1.6亿元,由甲方单独设立专用账户;若合同签订后二年内影片无法在院线完成上映,甲方需返还乙方项目投资款并按乙方所投资金额年化8%支付违约金;甲方不得中途提出退出电影《守护神》的合作,乙方亦不得中途提出对电影《守护神》进行回购;若因甲方退出或乙方违约而影响拍摄工作,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二倍于损失金额向守约方赔偿;电影《守护神》在制作过程中,如遇天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而造成无法完成,合同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若因本片在国家广电总局终审环节影响院线如期发行,则双方协商理解、解决,同意并确定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并另行补充合同,如若最终影片因制片方原因导致未能公映,乙方可选择回购、换购或者直至影片公映获得收益分红。

2019年2月14日,张影向中视尚影公司汇款10万元。2019年4月3日,张影向中视尚影公司汇款10万元。

2020年3月,张影两次向中视尚影公司发送函件,要求中视尚影公司履行披露义务。

2020年4月1日,张影向中视尚影公司发送《解除电影守护神联合投资协议通知书》,载明:2020年3月19日、3月24日、3月25日,张影多次通知中视尚影公司提供本项目资金募集、资金收支、项目监管、财务控制等资料,但中视尚影公司未能提供,未能履行作为项目监管方的信义义务;正式通知中视尚影公司解除《投资协议》,请中视尚影公司将投资款20万元返还之张影银行账户。

万W公司网站公布的《守护神之绝境营救》信息为:演员曾某、李某、安某等;出品中视尚影公司、万W公司、蓝慕(杭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联合出品万唯影业(佛山)有限公司、麒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非常道影视文化传媒温州有限公司、盛天瑞影文化产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尚Y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片万W公司;上映日期:2020年春节档。

2020年3月27日,张影与中视尚影公司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中视尚影公司人员称:投资额具体花多少花不花完怎么花,是公司拍摄影片中的运作方案,涉及到影片的机密;不清楚张影的投资占比,这个是关于上层的;不清楚《守护神》有多少投资人,属于公司机密;账务问题涉及商业秘密在影片制作当中有很多各种各样的因素导致这个影片会出现一些问题,要精雕细琢,要改一改,合同上写得非常清楚,最终多长时间之内肯定是要上映的;谁知道这么巧赶上疫情,《守护神》这部片子已经原定今年的暑期档就要上映,广电总局压了很多片子。

中视尚影公司提交《电影剧本(更改)备案回执单》、万W公司与演员签订的《演员聘用合同书》、片花(包含曾志伟、安志杰镜头)等证据用以证明合同履行情况。

张影提交工商档案查询页面、通话录音、微信截屏、照片等证据,证明万W公司与中视尚影公司合署办公,存在关联关系。中视尚影公司称,中视尚影公司与万W公司因联合出片电影作品而形成项目组,共同负责电影的对接以及相关事宜,不存在人员与业务混同的情况;电影《守护神》已到后期制作阶段。

2019年7月21日,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通过微信公众号"北京文化BC"发布声明,载明:近日,我司发现外界假借我司参与、我司人员深度参与与万唯影业等平台/公司《十三猎杀》《守护神之绝境营救》等项目之名,发布一系列众筹、融资等虚假消息,此类消息引发大量公众问询,严重干扰了我司的正常运营,给我司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并严重侵犯了我司的合法权益;我司及我司人员与万唯影业及其相关项目无任何业务合作;关于我司相关信息请以官方发布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切勿轻信非官方平台发布的虚假消息,避免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否则由此引发的各项该损失均我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张影与中视尚影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张影负出资义务,中视尚影公司全权负责电影《守护神》项目投资份额监管和运营并向张影分配发行收益。在此情况下,中视尚影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监管投资资金的运营是其核心义务,该义务亦直接关系到张影的投资安全,即获取回报的合同目的。该案中,《投资协议》未对张影的净收益权比例进行约定,未对监管资金运作、监管发行收益作出明确约定,信任是各方合作之基础,但于信任之外,负责资金监管的中视尚影公司亦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尽可能将账目制作清晰、可溯源并接受合同相对方监督,而不应仅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现涉案影片的进度晚于预期,张影的投资收益权益占比不明,中视尚影公司亦不能证明其依约履行了对投资份额的监管义务,中视尚影公司就此存在违约行为,且足以导致张影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张影有权解除《投资协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张影所投资的20万元,中视尚影公司应当予以返还。中视尚影公司逾期返还款项,张影有权向其主张利息损失,张影主张的利息损失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张影未提交有关律师费产生的证据,一审法院对张影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作出判决:一、确认张影与中视尚影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电影〈守护神〉联合投资协议》于2020年4月1日解除;二、中视尚影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影投资款20万元;三、中视尚影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影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张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二审中,中视尚影公司提交证据1.《守护神》光盘,证明影片已经完成制作,正在走审批手续,审批通过之后就可以上映。2021年春节左右可以上映。证据2.中视尚影公司2月2日至21日、4月2日至3日的银行流水,证明《守护神》的投资款项专用账户流水情况。

张影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张影没有看到关于这部影片的任何信息,中视尚影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履行项目监管义务,中视尚影公司以疫情导致迟延履行,不能作为正当理由;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证据无法证明中视尚影公司为涉案影片《守护神》支出了策划推广服务费用。中视尚影公司提供的账户不仅作为《守护神》影片投资款专用接收账户,亦同时作为《黄金甲》影片投资专用接收专用账户在没有提供宣发费用合同、发票等证据的情形下,难以证明其已经按照投资预算对投资人投资款、影片成本、影片质量、影片进度履行了控制和监管义务。

张影提交证据1.万唯影业微信公众号网页截图,证明中视尚影公司的合作方、案涉电影承制方万唯影业虚假宣传与北京文化的合作关系。证据2.北京文化网站网页截图,证明北京文化针对万唯影业的虚假宣传发表声明,声明未与万唯影业存在合作关系。证据3.录音及文字整理稿,证明在北京文化否认与中视尚影公司的合作方、案涉电影承制方万唯影业不存在业务合作的情况下,张影要求中视尚影公司对项目资金募集、使用、项目成本控制、品质控制、进度控制等问题进行说明;中视尚影公司作为张影权益的维护方,以涉及机密等理由,拒绝批露项目资金募集、成本控制等关涉张影投资成本、收益、安全的事实,并且故意告知虚假的项目合作方信息(北京文化参与);3.录音及文字整理稿,张影要求中视尚影公司对项目资金募集、使用、项目成本控制、品质控制、进度控制等问题进行说明;中视尚影公司拒绝披露项目资金募集、成本控制等关涉张影投资成本、收益、安全的事实,并且故意告知虚假的项目合作方信息;在中视尚影公司拒绝履行监管义务,项目资金投入、成本、品质、进度都已经沦为泡影,且中视尚影公司还故意告知虚假信息,张影在合同项下的投资安全已经无法保障,投资已经处于失控状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中视尚影公司认为三份证据形成时间均在一审诉讼之前,不属于新证据,张影故意逾期提交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对第一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网页截图非经公正机构下载打印,无法证明真实性,来源途径是否合法,本案不涉及万唯影业及北京文化,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第三组证据,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全案案情和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中视尚影公司是否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致使《投资协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张影以中视尚影公司与万维*业存在业务混同、人员混同,中视尚影公司的项目监管义务没有履行到位,双方可能存在关联交易,不能保证按照市场的公平原则进行交易,无法保证涉案影片的成本控制,致使张影的权益受到影响为由,主张解除《投资协议》。中视尚影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投资协议》系电影投资合同,该合同的主要目的为张影投资获取收益,监管投资资金的运作并非中视尚影公司的主要核心义务,而张影主张对其权益有所影响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对此,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案中,《投资协议》约定,中视尚影公司是电影《守护神》的联合出品方,拥有《守护神》的投资和收益权,其将部分份额进行权益转让,张影据此获得投资份额的收益权。中视尚影公司作为项目的联合出品方,全权负责电影《守护神》的项目投资份额的监管和运营,全权负责电影《守护神》的项目工作,并负责维护张影的权益及利益。

首先,《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制片时间为拟定时间,张影以中视尚影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主张中视尚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采纳。其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中视尚影公司主张电影《守护神》已经拍摄完毕,该影片处于送审阶段,并据此提供了《守护神》的光盘资料及演艺人员的合同等证据材料。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视尚影公司未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主要合同义务,导致《投资协议》之合同目的即张影投资影片获取相关收益无法实现。最后,中视尚影公司与万维*业公司是否存在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的情形,与中视尚影公司无法履行信义义务而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视尚影公司存在损害其利益的情形,亦不足以证明中视尚影公司监管不到位致使《投资协议》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另,虽然张影主张其持有的《投资协议》中未填写投资比例,但结合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上述事实亦无法直接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现阶段张影主张要求解除《投资协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视尚影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926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影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张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张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鲁 南

审 判 员  姜 君

审 判 员  贾 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慧君

法官助理  李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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