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11677号
原告:许军,*,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万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楼****。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虹杰,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许军与被告北京万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唯文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许军及万唯文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虹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许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许军与万唯文化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的《影视版权认购合同》;2.判令万唯文化公司返还认购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我通过万唯文化公司员工林晗欣的推荐介绍,了解到电影《金甲》(以下简称涉案电影)投资项目,2018年9月21日,我与万唯文化公司就涉案电影签订《影视版权认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支付30万元。合同签订后,涉案电影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拍摄,现我了解到电影正在拍摄中,但编剧、导演、剧本、电影类型、演员、上映时间等均已发生变更,且并未通知我,上述变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解除。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万唯文化公司辩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遵守。编剧、导演的变更系基于提高电影的商业价值的考量;演员的变更,合同明确约定因演员自身问题导致无法出演的,我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剧本只是进行了修改;电影类型只是如何定义的问题;上映时间,合同中明确约定以最终上映时间为准。投资电影的目的是盈利,现电影尚未上映,无法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更何况电影投资都是有风险,合同亦有提示,许军应知晓。许军所称变更系基于电影项目介绍的宣传资料,但该资料系内部初稿,并未公开,且林晗欣并非我公司或北京万唯影业有限公司员工,无法证明许军在签订合同前收到了我公司的欺诈或者误导性宣传,合同不应解除,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3日,许军与案外人林晗欣通过微信了解涉案电影投资项目,林晗欣向许军发送名为《万唯影业-项目介绍(2)》pdf格式文件(以下简称宣传资料),该文件载明,影片信息:项目名称为《金甲》,导演为林超贤,编剧为骠骑,开机日期2018年11月,上映日期2019年暑期档,拍摄周期60天;故事梗概:本片以真实、惨烈的动作设计为商业卖点,展现了一位具有家国情怀的清朝军人,秉持着"中国不会亡"的信念,在乱世之中与马匪、日军等势力周旋、斗争,拼尽全力保护中国的土地和人民的传奇故事,本片是一部多元素、多元化的民国英雄影片;明星阵容(拟邀请):李晨、吴京、廖凡、卢靖姗、凯伦·吉兰、孙红雷、姜武、陈伟霆、张艺兴、迪丽热巴、周冬雨、吴磊、张一山;主创团队:导演林超贤,编剧骠骑……公司介绍部分对北京万唯影业有限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做了简要介绍,该文件页面底部注明"万唯影业"。2018年9月14日,许军对该项目发表看法,称"题目好像同内容有距离,总体题材没什么风险""你那个是清末民国题材,枪战武打为主,爱国牵强点,所以题材优势不大明显""目前在播的类似抗战片也不少,我看比拼的应该是拍摄的细节……""就看情节有没有什么精彩的编排了",2018年9月17日,林晗欣将公司营业执照及项目负责人名片发送许军,许军问"那个不是你现在的公司吗?万唯文化",林晗欣回复"是啊,名片就是办公地址,万唯影业"。
2018年9月21日,许军(乙方)与万唯文化公司(甲方)就涉案电影的投资事项签订合同。约定片名:《金甲》(暂定);甲方确保本电影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立项申报事宜,并承诺按质按时完成电影制作;甲方负责电影的招商及赞助的统筹工作,乙方仅作为权益投资方,不负责电影的招商及赞助等工作;合同签订后,自甲方收到乙方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的全部项目投资款之日起,乙方正式成为电影项目联合投资人,享受相关影片票房分红权;甲方作为电影的联合出品方,全权负责电影的项目工作,并负责维护乙方的权益及利益;甲方邀请吴京、李晨、廖凡、周冬雨、孙红雷、吴磊参与电影的演出,因不可抗力或演员自身问题导致演员无法参与电影演出,甲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享有投资份额的收益,乙方向甲方支付30万元;影片摄制期为2018年11月-2018年12月,影片播出时间为2019年8月(以上时间为拟定,最终以上线时间为准)。关于违约条款,约定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应认真履行,不得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乙方对电影项目的投资风险应有相应的认识,并在考察了本项目后自愿投资及自愿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风险责任;若合同签订后三年内影片无法在院线完成上映,甲方需返还乙方项目投资款并按乙方所投资金额年化8%支付违约金;甲方不得中途提出退出电影合作,乙方亦不得中途提出对电影进行回购。合同还就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许军向万唯文化公司支付投资款30万元。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发布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2018年01月(下旬)全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公示的通知》,对涉案电影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予以公示,其上载明,备案立项号为影剧备字[2017]第9014号,片名为金甲,备案单位为北京万唯影业有限公司,编剧为骠骑,备案结果为同意拍摄,梗概为清末民初,一支被遗忘了军队,一群把戍边使命看得比生命还重的军人,在断晌断粮生计都成问题的情况下,与天斗,与地争,战各股势力,拼死保护家园,用生命和热血捍卫了军人的尊严,也书写感天动地的英雄传奇。
北京万唯影业有限公司官网(域名weewant.cn)影视项目版块载有《黄金甲》电影介绍,其上载明导演为CanAydin,编剧许少飞,演员阵容与合同约定的演员相比,完全不同;故事简介为2020年,一件由天降神石所铸、沐浴无数勇士之血的神奇铠甲——黄金甲,突然出现在德国柏林,中国留学生许悦无意间解除并意外激活,黄金甲瞬间将他和明朝抗倭战场上正激战的勇士狄青杨身体对换,二人开展一场跨越时空的冒险;项目资讯一栏载明"战甲召唤,勇者归来科幻电影《黄金甲》在京举行发布会"。万唯文化公司对上述内容予以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对许军存在欺诈的情况。
庭审中,万唯文化公司认可其与北京万唯影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之前系关联公司。北京万唯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电影《金甲》(后更名为《黄金甲》)为我公司与万唯文化公司联合制作出品,双方共同拍摄制作,由我公司负责以我公司名义办理电影剧本备案与审批相关手续"。2020年3月30日,北京万唯影业有限公司就涉案电影项目调整导演、编剧、剧本、演员的情况予以说明,称调整原因系为提高项目商业价值,并认可宣传资料的真实性,但称该宣传资料系其项目筹备初期初稿,非项目最终版本,不对外公开,并否认林晗欣系其工作人员。万唯文化公司亦否认林晗欣系其工作人员。
以上事实,有合同、微信记录、宣传资料、情况说明、项目说明、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军与万唯文化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一是宣传资料是否是合同签订时万唯文化公司对许军的宣传内容,若是,是否构成要约;二是合同是否应予解除,若解除,万唯文化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宣传资料系许军通过林晗欣获得,林晗欣自称其系万唯文化公司员工,结合万唯文化公司与北京万唯影业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许军与万唯文化公司已就涉案电影签订合同的事实,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示的涉案电影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中的内容与宣传资料存在一致性,故本院认定宣传资料系合同签订时万唯文化公司对许军的宣传内容。万唯文化公司否认林晗欣是其与北京万唯影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宣传资料系内部初稿未对外公开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宣传资料中关于主创团队、开机日期、上映日期、拍摄周期、故事梗概、电影类型等内容具体明确,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上映日期及演员阵容方面的内容,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了新的约定,则应视为双方就此达成了新的合意。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通常情况下,一部电影的品质,与导演、编剧等主创人员的经验能力,电影题材及类型的选择,演员的演绎等息息相关,许军在与林晗欣的微信中认为涉案电影题材不占优势,比拼的是拍摄细节,可以看出其签订合同系基于对涉案电影主创人员及演员阵容的信赖和认可,现万唯文化公司擅自将合同约定的导演林超贤变更为CanAydin,编剧骠骑变更为许少飞,电影类型由民国英雄电影变更为科幻电影,主要演员全部变更,故事内容亦发生重大变化,上述变更均未征得许军的同意,万唯文化公司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足以导致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全部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许军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许军因涉案电影上映时间变化而主张解除合同,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起诉状系2019年12月17日送达,故涉案合同于该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对许军要求退还认购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自此之后的利息损失应以该标准为依据。同时考虑到该标准目前仅有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本院酌情确定以1年期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原告许军与被告北京万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的《影视版权认购合同》于2019年12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万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军返还投资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0元,由被告北京万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李 孟
审 判 员 崔树磊
审 判 员 乔 迪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璐莹
书 记 员 王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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