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中视尚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11454号
原告:单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视尚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
原告单欣与被告中视尚影(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单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视公司返还投资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7日,单欣经宋宇鑫介绍与中视公司签订《电影影视项目投资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日,单欣向中视公司支付投资款20万元。根据双方协议约定,2019年3月份电影应进入摄制期,但中视公司对于电影摄制没有任何进展,根本无法在约定的2019年5月份完成摄制任务。经单欣查询,中视公司并没有正规的办公地址和经营场所,相关制片和演员亦未签约,公司资金严重短缺。中视公司在2019年2月1日对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进行了全面的变更,公司领导层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单欣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单欣依据其与中视公司签订的《电影影视项目投资协议》及相关证据提起本案诉讼,系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单欣与中视公司签订的《电影影视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如有诉讼纠纷,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协议甲方为中视公司,乙方为单欣。协议首部载明甲方的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乙方的住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方在《电影影视项目投资协议》中对发生争议后的管辖法院的约定明确具体,应当据此确定管辖。协议中明确中视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其注册地并未实际经营,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智耀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紫微
稿件来源:朝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来源: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3838366a93c4d44ac82aadf002bcd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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