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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庆春与北京万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1年07月16日 19:39:28 | 作者 :老马 | 分类 : 电影投资 | 浏览:434 | 评论:0

影视投资合同就是给投资人专门定制的,不建议弱势的投资人拿着鸡蛋碰石头,败诉概率太大。目前客观的事实是唯独许军的两审均胜诉

冷庆春与北京万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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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文书首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11181号
原告:冷庆春,*,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60号楼10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北京景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冷庆春与被告北京万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W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庆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忠,被告万W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冷庆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冷庆春与万W公司签订的《影视版权认购合同》于2020年11月2日解除;2.请求万W公司返还投资款150万元以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事实与理由:冷庆春经人介绍于2018年9月4日与万W公司签署《影视版权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投资拍摄院线电影《大圣杀》。合同签署后,冷庆春将认购款150万元转入万W公司账户,但至今万W公司没有向国家电影局备案电影剧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制片计划,已构成违约。
万W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冷庆春的诉讼请求。1.涉案电影的第一出品单位重庆xx影业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了对涉案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工作,《认购合同》未约定备案需以万W公司名义完成。2.万W公司全面履行《认购合同》项下义务,完成了涉案电影的筹备、拍摄、制作、送审、宣传、发行、上映等工作,且涉案电影已于2020年12月5日在全国上映。3.现阶段,《认购合同》正在有序履行中,冷庆春仅需耐心等待涉案电影票房及非票房收益结算后的分红,即可实现冷庆春的合同目的。4.万W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行为,冷庆春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并要求返还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4日,万W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冷庆春签署《认购合同》,载明:冷庆春是电影《大圣杀》的出品方,电影《大圣杀》投资初预算为15000万元;甲方确保本电影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立项申报事宜,并承诺按质按时完成本电影的制作;影片在发行地域的公映时采用的片名,应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乙方版权认购该片款项150万元,获得本电影版权总收益纯利润的1%收益权;乙方按收益权享有电影《大圣杀》票房纯利润的版权收益和除票房以外的版权收益;电影《大圣杀》的票房总收入将在院线票房全部款项结清之日起的1个月内,由发起版权认购方将票房纯利润按乙方收益权比例转入乙方版权认购回报指定账户;非票房收益在产生收益之后的1个月内,由出品方按上述约定比例转入乙方版权认购回报指定账户;出品方已取得剧本的拍摄权,并取得中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拍摄许可;制片计划为剧本研讨会2018年2月,剧本创作2018年3月至4月,筹备期2018年5月至10月,摄制期2018年11月至12月,后期制作及影片送审2019年1月至7月,影片播出2019年8月(以上时间为拟定,最终以上线时间为准);若影片无法在院线完成上映,甲方需返还乙方版权认购款并按乙方所认购金额年化8%支付违约金。
2018年9月4日,冷庆春向万W公司支付参股费130万元。2018年9月7日冷庆春向万W公司支付电影参股费用20万元。万W公司认可收到上述款项。
国家电影局网站查询片名"大圣杀",备案单位"万W公司",未显示备案。
诉讼中,万W公司称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影片《大圣杀》后更名为《大圣·无双》,后又更名为《真假美**之大圣·无双》,并提交下列证据证明该片经过审批并上映:
1.提交国产品备案申请网页截图(无原始载体),显示:《大圣杀》申请编号2018041810020xxx,查询密码11xxx6;
2.北京局电影管理处(xxx@126.com)发送邮件称:《大圣杀》剧情存在内容杂乱,陈杂一些轮回***的桥段、细节,以及一些现代生活的语言,导致作品走俗、陈旧……缺少积极的思想价值和艺术价值;
3.2018年8月1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作出影剧备字[2018]第3431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载明:影片《真假美**之战神归来》,摄制单位北京坤林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4.2019年7月4日,重庆市电影局作出影剧备字[2019]第2604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载明影片《大圣·无双》,摄制单位重庆xx影业有限公司、北京万唯影业有限公司;
5.在国家电影局备案公示查询结果显示,电影《大圣·无双》,备案立项号影剧备字[2019]第2604号,备案单位重庆xx影业有限公司;
6.2020年3月17日,重庆市电影局作出《关于同意故事影片(国产片)片名变更、英译名的批复》,载明:重庆xx影业有限公司报送的请示,经审核同意故事影片《大圣·无双》片名变更为《真假美**之大圣·无双》;
7.2020年10月15日,国家电影局颁布电审故字[2020]第254号《电影公映许可证》,载明:影片名称《真假美**之大圣·无双》,出品单位:重庆xx影业有限公司、万W公司、万唯影业(佛山)有限公司、北京万唯影业有限公司、盛天xx文化产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万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8.豆瓣电影网站截图显示电影《真假美猴王之大圣无双》,又名《真假美**之战神归来》《大圣杀》;
9.万W公司提交《真假美**之大圣·无双》电影片、院线宣传证明该片已于2020年12月5日全国上映。
2020年3月31日,万W公司客服与冷庆春联系,向其发送影片片花视频,视频中显示名称为"真假美**",双方并沟通投资付款账号变更事宜。
影片《真假美**之大圣·无双》片尾显示的"联合发行人"中包含冷庆春。
诉讼中,万W公司称该片已从院线下架,院线票房款项尚未结清;爱奇艺平台仍在上映中;待票房收益和费票房收益结算后利润会依据《认购合同》向冷庆春分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认购合同》的签署、履行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冷庆春与万W公司签订的《认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冷庆春主张影片《大圣杀》未按合同约定向国家电影局备案电影剧本梗概,未按约进行拍摄和上映。万W公司主张影片《大圣杀》最终更名为《真假美**之大圣·无双》已经上映,不存在违约情形。就此本院认为,第一,《认购合同》约定,影片在发行地域的公映时采用的片名,应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即影片存在更名的可能性;第二,从冷庆春与万W公司客服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冷庆春已知晓影片《大圣杀》更名为《真假美**之大圣·无双》,且未提出异议;第三,影片的更名及上映均取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电影公映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认购合同》约定的制片计划为拟定,双方约定最终以上线时间为准,则万W公司未因制片时间构成违约。第四,《真假美**之大圣·无双》影片片尾已显示冷庆春为联合制片人,一方面,可以看出万W公司已履行《认购合同》项下义务,另一方面,冷庆春可另行主张其收益权。故万W公司已经完成《认购合同》项下主要义务,未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冷庆春要求解除合同并据此退还款项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冷庆春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冷庆春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判员 李 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菁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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