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98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坤,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欣榆,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豪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权,执行董事。
上诉人汪坤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豪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675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悉,豪颖公司sx犯罪的事实,是因其以没有版权的《攀登者》电影项目进行诈骗而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的,故相关民事案件被一审法院移送公安处理。现汪坤起诉的案件事实涉及的是豪颖公司自有版权的电影《金禅降魔》,与《攀登者》不是同一项目,故与豪颖公司sx诈骗犯罪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由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豪颖公司未作答辩。
汪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豪颖公司将130万元出资本金和违约金支付给汪坤,违约金计算:自2018年11月23日起以本金1万元、自2018年11月28日起以本金9万元、自2019年1月7日起以本金20万元、自2019年1月31日起以本金100万元,分别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止;自2019年12月31日起以130万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0.1%计算至豪颖公司付清全部本息为止。出资金额和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日2020年3月25日合计为1,532,184.93元;二、豪颖公司承担汪坤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28,000元;三、豪颖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豪颖公司向不特定的公众收取资金且无法返还本金sx经济犯罪,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一审裁定如下:驳回汪坤的起诉。
本院认为,豪颖公司通过与汪坤等投资人签订《院线电影〈金禅降魔〉(暂定)联合出品协议》的方式向其他不特定对象募JZ金。现因《金禅降魔》未按期上映,豪颖公司亦未能按约偿付各投资人的投资款项及相关收益致讼,豪颖公司的相关行为可能构成涉众型经济犯罪,目前不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汪坤的起诉,将案件先行移送至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并无不当。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后撤销案件,汪坤可再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
综上,汪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沈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秋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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