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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豪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电影投资诈骗移交公安案例分享

时间:2021年07月19日 10:19:39 | 作者 :老马 | 分类 : 电影投资 | 浏览:548 | 评论:1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6756号之一 

原告:汪坤,住所地上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欣榆,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豪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权。 

原告汪坤与被告上海豪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间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向光独任审判。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将1,300,000元出资本金和违约金支付给原告,违约金计算:自2018年11月28日以本金8万,2019年1月7日以本金20万,同月31日以本金100万,按年利率10%算至2019年12月30日,之后以130万为本金,按日利率0.1%算至付清本息为止。暂计1,532,184.93元;二、被告承揽为维权支出律师费28,000元;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3日、同月28日、2019年1月7日、同月31日原告依约支付出资款130万元。签订《院线电影<金蝉降魔>(暂定)联合出品协议》,现影片未如期上映,原、被告签订《电影联合出品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分期支付投资款及收益。嗣后,被告未按期支付相应款项。被告之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上海豪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向不特定的公众收取资金且无法返还本金sx经济犯罪,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汪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向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夏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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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先生  2021-07-20 16:39:06 回复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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